18721931244,18913087693
技術文章
Technical articles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使用單位放射防護要求 2
5 探傷機的放射防護要求 3
6 固定式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 5
7 移動式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 7
8 放射防護檢測 9
附錄 A(資料性) γ射線移動式探傷控制區距離的估算 12
參考文獻 15
前 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代替 GBZ 117—2015 《工業X射線探傷放射防護要求》、 GBZ 132—2008 《工業γ射線探傷放 射防護標準》、GBZ 175—2006《γ 射線工業 CT 放射衛生防護標準》。與GBZ 117—2015、GBZ 132—2008 和GBZ 175—2006相比, 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更改了探傷機放射防護性能的要求(見第 5 章,GBZ 117—2015 的 3.1.1、3.1.2、3.1.3、3.1.4, GBZ 132—2008 版的 4.1~4.8) ;
b) 增加了 “使用單位放射防護要求"(見第 4 章) ;
c) 更改了控制區距離的估算 (見附錄 A,GBZ 132—2008 的附錄 C) ;
d) 將放射防護要求場所相關的空氣比釋動能率更改為周圍劑量當量率(見表 1、表 2、6.1.3、6.1.4、
7.2.2、7.2.8、7.5.2.4、8.4.2,GBZ 117—2015 的表 1,GBZ132—2008 的表 1、6.1、7.3.1、
7.3.6、7.5.5、8.2.2 c)) ;
e) 刪除了γ探傷機性能驗收檢測的內容(見 GBZ 132—2008 的 11.2);
f) 刪除了管道爬行探傷裝置、γ探傷機快門形式的示意圖(見 GBZ 132—2008 的附錄 A、附錄 B )。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健康標準委員會放射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技術審查和技術咨詢,由中國疾病
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協調性和格式審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負責業務管理、法規司負責統籌管 理。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中心、廣 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北京市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鄧大平、李海亮、張震、鄒劍明、劉瀾濤、馮澤臣。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Z 117:
1996 年首ci發布為 GB 16357— 1996;
2002 年第一次修訂,轉化為 GBZ 117—2002;
2006 年第二次修訂時,并入了 GBZ/T 150—2002《工業 X 射線探傷衛生防護監測規范》 (GBZ/T150—2002 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T17150— 1997);
2015 年第三次修訂;
——GBZ 132:
2001 年首ci發布為 GB 18465 布為布情況;
2002 年第一次修訂,轉化為 GBZ 132—2002;
2008 年第二次修訂;
——GBZ 175,2006年首ci發布。
工業探傷放射防護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X射線和γ射線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600 kV及以下的X射線探傷機和γ射線探傷機進行的探傷工作(包括固定式探傷 和移動式探傷) ,工業CT探傷和非探傷目的同輻射源范圍的無損檢測參考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加速器和中子探傷機進行的工業探傷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克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 標準。
GB/T 9445 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與認證
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
GB/T 14058γ射線探傷機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T 26837 無損檢測儀器 固定式和移動式工業X射線探傷機
GBZ 98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范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
GBZ/T 250 工業X射線探傷室輻射屏蔽規范
GA 1002 劇毒化學品、放射源存放場所治安防范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工業探傷 industry radiography
采用射線對物體進行照射成像, 以檢查其內部缺陷的方法。
3.2
X 射線探傷機 X-ray radiography facilities
對物體內部結構進行 X 射線攝影或斷層檢查的設備總稱, 包括 X 射線管頭組裝體、控制箱及連接電 纜。
注: X射線探傷機按照X射線發射的方向和窗口范圍可分為定向式和周向式,按安裝形式可分為固定式和移動式。
3.3
GBZ 117—2022
γ 射線探傷機 γ-ray radiography facilities
使用密封放射源發射的γ射線用于發現物體內部缺陷的設備, 包括一個源容器及其附件。 注: 按照源容器的可移動性可分為:
——便攜式γ探傷機(P類),源容器便于人工搬運且質量不超過 50 kg;
——移動式γ探傷機(M類),源容器借助適當的工具能容易移動;
—— 固定式γ探傷機(F類),源容器是固定安裝的或只能在某一特定區域內有限制地移動。
3.4
固定式探傷 stationary defect detecting
在探傷室內使用固定安裝或可有限移動的探傷機產生的射線對物體進行照射成像,以檢查其內部缺 陷的方法。
3.5
移動式探傷
在探傷室以外的生產車間、工地或安裝現場等場地使用移動式探傷機產生的射線對物體進行照射成 像,以檢查其內部缺陷的方法。
3.6
換源器 source changer
用于更換γ射線探傷源組件的屏蔽容器。通常具有兩個貯源孔, 舊源從換源器的一個源孔被推進, 新源從另一個源孔中被移出。
3.7
管道爬行器 pipe crawler
一種在管道內安裝的移動式管道探傷裝置,探傷裝置機架安裝在管道內,源在動力驅動下隨同機架 在管道內平移(前進或后退) ,對管道焊縫進行射線探傷。利用一個控制源控制探傷設備的前進方向與 位置。
3.8
控制源 control source
用來對管道爬行器進行導向和定位控制的密封放射源。
3.9
使用單位 operating organization
利用工業探傷裝置進行工業探傷的營運單位。
4 使用單位放射防護要求
4.1 開展工業探傷工作的使用單位對放射防護安全應負主體責任。
GBZ 117—2022
4.2 應建立放射防護管理組織,明確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建立和實施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和措 施。
4.3 應對從事探傷工作的人員按 GBZ 128 的要求進行個人劑量監測,按 GBZ 98 的要求進行職業健康監 護。
4.4 探傷工作人員正式工作前應取得符合 GB/T 9445 要求的無損探傷人員資格。
4.5 應配備輻射劑量率儀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4.6 應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5 探傷機的放射防護要求
5.1 X 射線探傷機
5.1.1 X 射線探傷機在額定工作條件下,距 X 射線管焦點 100 cm 處的漏射線所致周圍劑量當量率應符 合表 1 的要求,在隨機文件中應有這些指標的說明。其他放射防護性能應符合 GB/T 26837 的要求。
表 1 X 射線管頭組裝體漏射線所致周圍劑量當量率控制值
管電壓 kV | 漏射線所致周圍劑量當量率 mSv/h |
<150 | <1 |
150~200 | <2.5 |
>200 | <5 |
5.1.2 工作前檢查項目應包括:
a) 探傷機外觀是否完好;
b) 電纜是否有斷裂、扭曲以及破損;
c) 液體制冷設備是否有滲漏;
d) 安全聯鎖是否正常工作;
e) 報警設備和警示燈是否正常運行;
f) 螺栓等連接件是否連接良好;
g) 機房內安裝的固定輻射檢測儀是否正常。
5.1.3 X 射線探傷機的維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單位應對探傷機的設備維護負責,每年至少維護一次。設備維護應由受過專業培訓的工作 人員或設備制造商進行;
b) 設備維護包括探傷機的徹D檢查和所有零部件的詳細檢測;
c) 當設備有故障或損壞需更換零部件時,應保證所更換的零部件為合格產品;
d) 應做好設備維護記錄。
5.2 γ射線探傷機
5.2.1 源容器及其傳輸導管
GBZ 117—2022
5.2.1.1 當源容器裝載最大活度值的密封源并處于鎖定狀態且裝配好保護蓋(若有) 時,源容器外表面 一定距離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超過表 2 規定的控制值,隨機文件中應有該指標的說明。其他放射防 護性能應符合 GB/T 14058 的要求。
表 2 源容器外表面一定距離處周圍劑量當量率控制值
探傷機類別 |
探傷機代號 | 最大周圍當量劑量率 mSv/h | |
離源容器表面 5cm 處 | 離源容器表面 100cm 處 | ||
便攜式 | P | 0.5 | 0.02 |
移動式 | M | 1 | 0.05 |
固定式 | F | 1 | 0.1 |
5.2.1.2 工作前檢查項目主要包括:
a) 檢查源容器和源傳輸導管的照射末端是否損傷或者有異常;
b) 檢查螺母和螺絲的緊密程度、螺紋和彈簧是否有損傷;
c) 確認放射源鎖緊裝置工作正常;
d) 檢查控制軟軸末端是否有磨損、損壞(磨損標準由廠家提供) ,與控制導管是否有效連接;
e) 安全聯鎖是否工作正常;
f) 報警設備和警示燈運行是否正常;
g) 檢查源容器和源傳輸導管是否連接牢固;
h) 檢查源傳輸導管和控制導管是否有毛刺、破損、扭結;
i) 檢查警告標簽和源的標志內容是否清晰;
j) 測量源容器表面一定距離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是否符合 5.2.1.1 的要求,并確認放射源處于屏 蔽狀態。
5.2.2 γ射線探傷機的維護
5.2.2.1 應定期對γ射線探傷機中涉及放射防護的部件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維修γ射線 探傷機時, 應由廠家專業人員將放射源倒入換源器后進行。使用單位人員不應單獨對探傷機進行維修。 5.2.2.2 應經常對γ射線探傷機的控制組件包括搖柄、源傳輸導管進行潤滑擦洗, 齒輪應經常添加潤滑 劑,并對源傳輸導管接頭進行擦洗, 避免灰塵和砂粒。
5.2.3 放射源的貯存和領用
5.2.3.1 使用單位應設立專用的放射源(或帶源的探傷機)的貯存庫。
5.2.3.2 移動式探傷工作間歇臨時貯存含源容器或放射源、控制源,應在專用的貯存設施內貯存。現場 存儲設施包括可上鎖的房間、專用存儲箱或存儲坑等。應具有與使用單位主要基地的存儲設施相同級別 的防護。臨時貯存完畢, 應進行巡測,確保存儲安全。
5.2.3.3 放射源貯存設施應達到如下要求:
GBZ 117—2022
a) 嚴格控制對周圍人員的照射、防止放射源被盜或損壞,并能防止非授權人員采取任何損傷自己 或公眾的行動, 貯存設施門口應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b) 應能在常規環境條件下使用,結構上防火,遠離腐蝕性和爆炸性等危險因素;
c) 在公眾能接近的距外表面最近處,其屏蔽應能使該處周圍劑量當量率小于 2.5 μSv/h 或者審 管部門批準的控制水平;
d) 貯存設施的門應保持在鎖緊狀態,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e) 定期檢查物品清單, 確認探傷源、源容器和控制源的存放地點。
5.2.3.4 放射源的儲存應符合 GA 1002 的相關要求。
5.2.3.5 使用單位應制定放射源領用及交還制度, 建立領用臺帳, 明確放射源的流向, 并有專人負責。 5.2.3.6 領用、交還含放射源的源容器時,應對離源容器外表面一定距離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進行測量, 確認放射源在源容器內。含放射源的源容器應按規定位置存放,領用和交還都應有詳細的登記。
5.2.4 放射源的運輸和移動
5.2.4.1 放射源的貨運運輸要求按 GB 11806 的規定執行, 應滿足 A 類與 B 類運輸貨包要求。在運輸過 程中, 源窗應處于關閉狀態,并有專門的鎖定裝置。
5.2.4.2 含源裝置應置于儲存設施內運輸,只有在合適的源容器內正確鎖緊并取出鑰匙后方能移動。 5.2.4.3 在不涉及公用道路的廠區內移動時,應使用小型車輛或手推車,使含源裝置處于人員監視之下。
5.2.5 廢舊放射源的處理
使用單位應與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 當放射源需報廢時,應按照協議規定將廢舊 放射源返回生產單位或原出口方。放射源的購買及報廢手續應遵照相應審管部門的具體規定,相關文件 記錄應歸檔保存。
6 固定式探傷的放射防護要求
6.1 探傷室放射防護要求
6.1.1 探傷室的設置應充分注意周圍的輻射安全,操作室應避開有用線束照射的方向并應與探傷室分 開。探傷室的屏蔽墻厚度應充分考慮源項大小、直射、散射、屏蔽物材料和結構等各種因素。無迷路探 傷室門的防護性能應不小于同側墻的防護性能。X 射線探傷室的屏蔽計算方法參見GBZ/T 250。
6.1.2 應對探傷工作場所實行分區管理,分區管理應符合 GB 18871 的要求。
6.1.3 探傷室墻體和門的輻射屏蔽應同時滿足:
a) 關注點的周圍劑量當量參考控制水平, 對放射工作場所, 其值應不大于 100μSv/周,對公眾 場所, 其值應不大于 5μSv/周;
b) 屏蔽體外 30cm 處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應不大于 2.5 μSv/h。
6.1.4 探傷室頂的輻射屏蔽應滿足:
a) 探傷室上方已建、擬建建筑物或探傷室旁鄰近建筑物在自輻射源點到探傷室頂內表面邊緣所張 立體角區域內時,探傷室頂的輻射屏蔽要求同 6.1.3;
b) 對沒有人員到達的探傷室頂,探傷室頂外表面 30cm 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通常可 取 100 μSv/h。
GBZ 117—2022
6.1.5 探傷室應設置門-機聯鎖裝置, 應在門(包括人員進出門和探傷工件進出門) 關閉后才能進行探 傷作業。門-機聯鎖裝置的設置應方便探傷室內部的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離開探傷室。在探傷過程中,防 護門被意外打開時,應能立刻停止出束或回源。探傷室內有多臺探傷裝置時,每臺裝置均應與防護門聯 鎖。
6.1.6 探傷室門口和內部應同時設有顯示“預備"和“照射"狀態的指示燈和聲音提示裝置, 并與探 傷機聯鎖。“預備"信號應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以確保探傷室內人員安全離開。“預備"信號和“照射"
信號應有明顯的區別,并且應與該工作場所內使用的其他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在醒目的位置處應有對 “照射"和“預備"信號意義的說明。
6.1.7 探傷室內和探傷室出入口應安裝監視裝置,在控制室的操作臺應有專用的監視器, 可監視探傷 室內人員的活動和探傷設備的運行情況。
6.1.8 探傷室防護門上應有符合 GB 18871 要求的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6.1.9 探傷室內應安裝緊急停機按鈕或拉繩,確保出現緊急事故時, 能立即停止照射。按鈕或拉繩的 安裝, 應使人員處在探傷室內任何位置時都不需要穿過主射線束就能夠使用。按鈕或拉繩應帶有標簽, 標明使用方法。
6.1.10 探傷室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排風管道外口避免朝向人員活動密集區。每小時有效通風換氣次 數應不小于 3 次。
6.1.11 探傷室應配置固定式場所輻射探測報警裝置。
6.2 探傷室探傷操作的放射防護要求
6.2.1 對正常使用的探傷室應檢查探傷室防護門-機聯鎖裝置、照射信號指示燈等防護安全措施。
6.2.2 探傷工作人員在進入探傷室時, 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攜帶個人劑量報警儀和便攜式 X- γ劑量率儀。當劑量率達到設定的報警閾值報警時, 探傷工作人員應立即退出探傷室,同時防止其他 人進入探傷室, 并立即向輻射防護負責人報告。
6.2.3 應定期測量探傷室外周圍區域的劑量率水平,包括操作者工作位置和周圍毗鄰區域人員居留處。 測量值應與參考控制水平相比較。當測量值高于參考控制水平時,應終止探傷工作并向輻射防護負責人 報告。
6.2.4 交接班或當班使用便攜式 X- γ劑量率儀前,應檢查是否能正常工作。如發現便攜式 X- γ劑量率 儀不能正常工作,則不應開始探傷工作。
6.2.5 探傷工作人員應正確使用配備的輻射防護裝置,如準直器和附加屏蔽,把潛在的輻射降到z低。
6.2.6 在每一次照射前,操作人員都應該確認探傷室內部沒有人員駐留并關閉防護門。只有在防護門 關閉、所有防護與安全裝置系統都啟動并正常運行的情況下, 才能開始探傷工作。
6.2.7 開展探傷室設計時未預計到的工作, 如工件過大等特殊原因必須開門探傷的,應遵循本標準第
7.1 條~第 7.4 條的要求。
6.3 探傷設施的退役
當工業探傷設施不再使用,應實施退役程序。包括以下內容:
a) 有使用價值的γ放射源可在獲得監管機構批準后轉移到另一個已獲使用許可的機構,或者按照 本標準第 5.2.5 條中廢舊放射源的處理要求執行。
b) 摻入貧鈾的屏蔽裝置應與γ射線源一樣對待。
c) X 射線發生器應處置至無法使用,或經監管機構批準后, 轉移給其他已獲許可機構。
d) 包含低活度γ射線源的管道爬行器, 應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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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當所有輻射源從現場移走后,使用單位按監管機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f) 清除所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安全告知。
g) 對退役場所及相關物品進行全面的輻射監測, 以確認現場沒有留下放射源, 并確認污染狀況。
7.1 作業前準備
7.1.1 在實施移動式探傷工作之前,使用單位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全面評估,以保證實現安全操作。評 估內容至少應包括工作地點的選擇、接觸的工人與附近的公眾、天氣條件、探傷時間、是否高空作業、 作業空間等。應考慮移動式探傷對工作場所內其他的輻射探測系統帶來的影響(如煙霧報警器等)。
7.1.2 使用單位應確保開展移動式探傷工作的每臺探傷機至少應配備兩名專職工作人員。
7.1.3 移動式探傷工作如在委托單位的工作場地實施準備和規劃,使用單位應與委托單位協商適當的 探傷地點和探傷時間、現場的通告、警告標識和報警信號等, 避免造成混淆。委托單位應給予探傷作業 人員充足的時間以確保探傷工作的安全開展和所需安全措施的實施。
7.2 分區設置
7.2.1 探傷作業時,應對工作場所實行分區管理,將工作場所劃分為控制區和監督區。并在相應的邊 界設置警示標識。現場射線探傷工作應在指D為控制區的區域內進行。
7.2.2 一般應將作業場所中周圍劑量當量率大于 15 μSv/h 的區域劃為控制區。
a) 對于 X 射線探傷, 如果每周實際開機時間高于 7 h,控制區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應按公式(1) 計算:
H = 100 ........................................ (1)
T
式中:
——控制區邊界周圍劑量當量率,單位為微希沃特每小時(μSv/h); 100 ——5mSv 平均分配到每年 50 工作周的數值, 即 100μSv/周;
T ——每周實際開機時間, 單位為小時(h)。
b) 對于γ射線探傷,控制區距離的估算方法參見本標準附錄 A。
7.2.3 控制區邊界上合適的位置應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并懸掛清晰可見的“禁止進入射線工作區" 警告牌,探傷作業人員應在控制區邊界外操作,否則應采取專門的防護措施。
7.2.4 控制區的邊界盡可能設定實體屏障, 包括利用現有結構(如墻體) 、臨時屏障或臨時拉起警戒 線(繩)等。
7.2.5 移動式探傷作業工作過程中,控制區內不應同時進行其他工作。為了使控制區的范圍盡量小, 應使用合適的準直器并充分考慮探傷機和被檢物體的距離、照射方向、時間和現場屏蔽等條件。視情況 采用局部屏蔽措施。
7.2.6 每一個探傷作業班組應至少配備一臺便攜式 X- γ劑量率儀,并定期對其開展檢定/校準工作。 應配備能在現場環境條件下可聽見、看見或產生震動信號的個人劑量報警儀。
7.2.7 探傷作業期間還應對控制區邊界上代表點的劑量率進行檢測, 尤其是探傷的位置在此方向或射 線束的方向發生改變時, 適時調整控制區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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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應將控制區邊界外、作業時周圍劑量當量率大于 2.5 μSv/h 的范圍劃為監督區,并在其邊界上 懸掛清晰可見的“無關人員禁止入內"警告牌,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7.2.9 移動式探傷工作在多樓層的工廠或工地實施時,應防止移動式探傷工作區上層或下層的人員通 過樓梯進入控制區。
7.2.10 探傷機控制臺(X 射線發生器控制面板或γ射線繞出盤) 應設置在合適位置或設有延時開機裝 置,以便盡可能降低操作人員的受照劑量。
7.3 安全警示
7.3.1 委托單位(業主單位)應配合做好探傷作業的輻射防護工作, 通過合適的途徑提前發布探傷作 業信息,應通知到所有相關人員,防止誤照射發生。
7.3.2 應有提示“預備"和“照射"狀態的指示燈和聲音提示裝置。“預備"信號和“照射"信號應 有明顯的區別,并且應與該工作場所內使用的其他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夜晚作業時控制區邊界應設置 警示燈。
7.3.3 X 和γ射線探傷的警示信號指示裝置應與探傷機聯鎖。
7.3.4 在控制區的所有邊界都應能清楚地聽見或看見“預備"信號和“照射"信號。
7.3.5 應在監督區邊界和建筑物進出口的醒目位置張貼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警示語等提示信息。
7.4 邊界巡查與檢測
7.4.1 開始移動式探傷之前,探傷工作人員應確保在控制區內沒有任何其他人員, 并防止有人進入控 制區。
7.4.2 控制區的范圍應清晰可見,工作期間應有良好的照明,確保沒有人員進入控制區。如果控制區 太大或某些地方不能看到,應安排足夠的人員進行巡查。
7.4.3 在試運行(或第一次曝光)期間,應測量控制區邊界的劑量率以證實邊界設置正確。必要時應 調整控制區的范圍和邊界。
7.4.4 開始移動式探傷工作之前,應對便攜式 X- γ劑量率儀進行檢查,確認能正常工作。在移動式探 傷工作期間,便攜式 X- γ劑量率儀應一直處于開機狀態, 防止射線曝光異常或不能正常終止。
7.4.5 移動式探傷期間,工作人員除進行常規個人監測外,還應佩戴個人劑量報警儀。個人劑量報警 儀不能替代便攜式 X- γ劑量率儀,兩者均應使用。
7.5 移動式探傷操作要求
7.5.1 X 射線移動式探傷
7.5.1.1 周向式探傷機用于移動式探傷時,應將 X 射線管頭組裝體置于被探傷物件內部進行透照檢查。 做定向照射時應使用準直器(僅開定向照射口)。
7.5.1.2 應考慮控制器與 X 射線管和被檢物體的距離、照射方向、時間和屏蔽條件等因素, 選擇最佳 的設備布置,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7.5.2 γ射線移動式探傷
7.5.2.1 應根據要進行射線探傷的物體的類型和尺寸, 確定所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對于有多個γ射線 源的使用單位, 應使用與獲得所需射線照片相一致的Z低活度源。
7.5.2.2 探傷作業開始前應備齊下列防護相關物品,并使其處于正常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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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便攜式 X- γ劑量率儀和個人劑量計、個人劑量報警儀;
b) 導向管,控制纜和遙控;
c) 準直器和局部屏蔽;
d) 現場屏蔽物;
e) 警告提示和信號;
f) 應急箱,包括放射源的遠距離處理工具;
g) 其他輔助設備, 例如:夾鉗和定位輔助設施。
7.5.2.3 探傷工作完成后,操作人員應使用便攜式 X- γ 劑量率儀進行監測, 以確保所有 γ 放射源均 已完Q退回源容器中,并且沒有任何放射源留在曝光位置或脫落。操作人員在離開現場之前,應進行目 視檢查,以確保設備沒有損壞。應通過鎖定曝光設備并將防護屏蔽放在適當位置來準備好運輸設備。曝
光裝置和輔助設備應物理固定在車輛中, 以免在運輸過程中脫落(或掉落) 、損壞。 7.5.2.4 對管道爬行探傷的特殊要求如下:
a) 管道爬行器工作期間應給出在嘈雜環境中能被聽到和看到的警告信號。
b) 爬行器在管道內照射時, 應按照 7.2 的要求, 圍繞管道設置控制區和監督區。
c) 應對控制源進行嚴格定位,防止其啟動無計劃的照射。
d) 在管道爬行器不能自動來回、需要人工找回之前, 應確保爬行器處在關閉狀態。
e) 爬行器的放射源處在關閉狀態時,在能接近的管道周圍產生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不應超過 100μSv/h。
7.5.2.5 對水下γ射線探傷的特殊要求如下:
a) 應對潛水員進行適當的專業培訓。
b) 探傷機入水之前,應確保控制機構、導向管和照射容器緊密連接, 檢查連接點確認連接牢固, 放射源組裝體處于安全位置。
c) 應在照射容器上設置浮漂和應急定位裝置(如閃光燈)。
d) 所有測量儀器和個人劑量報警儀應設計為能在水下應用。
8 放射防護檢測
8.1 檢測的一般要求
8.1.1 檢測計劃
使用單位應制定放射防護檢測計劃。在檢測計劃中應對檢測位置、檢測頻率以及檢測結果的保存等 作出規定, 并給出每一個測量位置的參考控制水平和超過該參考控制水平時應采取的行動措施。
8.1.2 檢測儀器
應選用合適的放射防護檢測儀器,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定/校準,取得相應證書。使用前,應對輻 射檢測儀器進行檢查,包括是否有物理損壞、調零、電池、儀器對射線的響應等。
8.2 探傷機檢測
8.2.1 防護性能檢測
8.2.1.1 檢測方法
GBZ 117—2022
X射線探傷機防護性能檢測方法按GB/T 26837的要求進行; γ射線探傷機防護性能檢測方法按GB/T 14058的要求進行。
8.2.1.2 檢測周期
使用單位應每年對探傷機的防護性能進行檢測。探傷機移動后,應進行安全裝置的性能檢測。 8.2.1.3 結果評價
X射線探傷機防護性能檢測結果評價按本標準第5.1.1條的要求。γ射線探傷機防護性能檢測結果評 價按本標準第5.2.1.1條的要求。
8.2.2 密封放射源泄漏檢驗
8.2.2.1 檢驗方法
用濾紙或軟質材料沾取5%EDTA-Na2溶液或其他去污劑擦拭密封導向管內壁,測量擦拭物的放射性, 如有明顯增高(例如20 Bq),應將放射源送回生產廠家進一步檢驗。
8.2.2.2 檢驗周期
每年對探傷機放射源傳輸管道進行放射性污染檢驗,檢查放射源的密封性能。
8.3 探傷室放射防護檢測
8.3.1 檢測條件
檢測條件應符合如下要求:
a) X 射線探傷機應在額定工作條件下、探傷機置于與測試點可能的最近位置,如使用周向式探傷 機應使裝置處于周向照射狀態; 主屏蔽的檢測應在沒有探傷工件時進行,副屏蔽的檢測應在有 探傷工件時進行。
b) γ射線探傷驗收檢測時,應在額定裝源活度、沒有探傷工件、探傷機置于與測試點可能的最近 位置進行; 常規檢測時, 按照實際工作狀態進行檢測。
8.3.2 輻射水平巡測
探傷室的放射防護檢測,特別是驗收檢測時應首先進行周圍輻射水平的巡測,用便攜式X- γ劑量率 儀巡測探傷室墻壁外30 cm處的輻射水平, 以發現可能出現的高輻射水平區。巡測時應注意:
a) 巡測范圍應根據探傷室設計特點、照射方向及建造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決定,并關注天空反散射 對周圍的劑量影響;
b) 無固定照射方向的探傷室在有用線束照射四面屏蔽墻時, 應巡測墻上不同位置及門、門四周的 輻射水平;探傷室四面屏蔽墻外及樓上如有人員活動的可能,應巡測墻上不同位置及門外 30cm 門四周的輻射水平。
c) 設有窗戶的探傷室, 應特別注意巡測窗外不同距離
處的輻射水平。
8.3.3 輻射水平定點檢測
一般情況下應檢測以下各點:
a) 通過巡測發現的輻射水平異常高的位置;
b) 探傷室門外 30 cm 離地面高度為 1 m 處, 門的左、中、右側 3 個點和門縫四周各 1 個點;
c) 探傷室墻外或鄰室墻外 30 cm 離地面高度為 1m 處, 每個墻面至少測 3 個點;
GBZ 117—2022
d) 人員可能到達的探傷室屋頂或探傷室上層(方) 外 30 cm 處,至少包括主射束到達范圍的 5 個檢測點;
e) 人員經常活動的位置;
f) 每次探傷結束后,檢測探傷室的入口,以確保探傷機已經停止工作。
8.3.4 檢測周期
探傷室建成后應進行驗收檢測; 投入使用后每年至少進行1次常規檢測。當γ射線探傷放射源的活 度增加時,或者X射線探傷機額定電壓增大時,應重新測量上述輻射水平,并根據測量結果對防護措施 或設施做出合適的改進。
8.3.5 結果評價
探傷室周圍輻射水平應符合本標準第6.1.3條和第6.1.4條的要求。
8.4 移動式探傷放射防護檢測
8.4.1 檢測要求
8.4.1.1 進行移動式探傷時, 應通過巡測確定控制區和監督區。
8.4.1.2 當 X 射線探傷機或γ放射源、場所、被檢物體(材料、規格、形狀)、照射方向、屏蔽等條 件發生變化時, 均應重新進行巡測, 確定新的劃區界線。
8.4.1.3 在工作狀態下應檢測操作位置, 確保操作位置的輻射水平是可接受的。
8.4.1.4 探傷機停止工作時, 應檢測操作者所在位置的輻射水平, 以確認探傷機確已停止工作。
8.4.2 檢測方法
在探傷機處于照射狀態,用便攜式X- γ劑量率儀從探傷位置四周由遠及近測量周圍劑量當量率, 參照本標準第7.2.2條確定的劑量率值確定控制區邊界,以2.5 μSv/h為監督區邊界。γ射線探傷機收 回放射源至屏蔽位置或X射線探傷機停止照射后,確定控制區邊界和監督區邊界。
8.4.3 檢測周期
每次移動式探傷作業時,運營單位均要開展此項監測。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有相應資質的技 術服務機構進行此項監測:
a) 新開展現場射線探傷的單位;
b) 每年抽檢一次;
c) 在居民區進行的移動式探傷;
d) 發現個人季度劑量(3個月)可能超過 1.25 mSv。
8.4.4 結果評價
控制區邊界不應超過本標準第7.2.2條確定的劑量率值,監督區邊界不應超過2.5μSv/h。
8.5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監測
8.5.1 射線探傷作業人員(包括維修人員) ,應按照 GBZ 128 的相關要求進行外照射個人監測。
8.5.2 對作業人員進行涉源應急處理時還應進行應急監測,并按規定格式記入個人劑量檔案中。